私募基金自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發展迅速,尤其私募證券基金領域,很多私募的自營賬戶投資標的與受托管理資產投資標的基本一致,部分公司也有能力通過所管理的資產操縱個別股票價格,從而向公司自營股票賬戶輸送利益。即使公司...[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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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自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發展迅速,尤其私募證券基金領域,很多私募的自營賬戶投資標的與受托管理資產投資標的基本一致,部分公司也有能力通過所管理的資產操縱個別股票價格,從而向公司自營股票賬戶輸送利益。即使公司...[繼續閱讀]
《指引》第十條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保障內部組織機構...[繼續閱讀]
2015年七八月份的A股大調整,整個市場一片哀鴻,但有些機構和個人卻頻頻依靠非法途徑,諸如內幕交易、編造虛假信息、操縱股價等手段,攫取了大量非法收益。證監會隨后掀起一輪堪稱史上最強的監管風暴,眾多違法違規的行為被曝光...[繼續閱讀]
《指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同時,應當建立起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利用部門分設、崗位分設、外包、托管等方式實...[繼續閱讀]
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第十六條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繼續閱讀]
《指引》明確規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吨敢返谑邨l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應當委托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繼續閱讀]
《指引》第十八條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其實對私募基金而言,在《私募...[繼續閱讀]
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典型的“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案件的出現與該平臺沒有設立實質上的資金托管制度有著重大關系,其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僅是支付功能,并未真正實現資金托管。我想,絕大多數人面對...[繼續閱讀]
《指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吨敢分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繼續閱讀]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月11日發布了第三批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名單,并對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最新情況進行公告,加上2015年末公告指出的16加失聯(異常)機構,失聯的私募機構已多達20家。一般來說,如果中國基金業協會無法通過私募...[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