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里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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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里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繼續閱讀]
《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鞍凑展芾頇嘞蕖?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中管干部所涉監察事項,省級監委管轄本省省管干部所...[繼續閱讀]
從實踐看主要限于以下幾種情況:(1)上級監察機關認為在其所轄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監察事項;(2)上級監察機關認為下級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要復雜的監察事項,以及下級監察機關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3)領導機關指定由...[繼續閱讀]
指定管轄,是指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察事項的管轄機關。一方面,對于原本屬于自己所管轄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指定給所轄的下級監察機關管轄;另一方面,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繼續閱讀]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繼續閱讀]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22條...[繼續閱讀]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29條...[繼續閱讀]
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繼續閱讀]
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饵h的十九大報告》...[繼續閱讀]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并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從而在我們黨和國家形成巡視、派駐、監察三個全覆蓋...[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