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3. 1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租賃房源數據、租賃合同以及租賃管理業務數據。15. 3. 2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租賃房源、成交情況以及租賃業務數據。15. 3. 3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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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1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租賃房源數據、租賃合同以及租賃管理業務數據。15. 3. 2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租賃房源、成交情況以及租賃業務數據。15. 3. 3 房屋租賃備案管理...[繼續閱讀]
16. 1. 1 個人住房信息子系統應以市(州)為節點統一建立,并實現與上級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的實時聯網。16. 1. 2 個人住房信息子系統應采用數據同步方式,實現本區域內個人住房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實時同步功能。16. 1. 3 個人住房信息...[繼續閱讀]
16. 2. 1 數據采集應以市(州)為節點,利用數據同步工具實現區(縣)數據的實時采集、轉換、核驗、入庫等功能。16. 2. 2 數據報送管理應根據本標準第20章“數據結構”的要求,實現數據的抽取、轉換、核驗、加密、打包并實時報送或同步...[繼續閱讀]
16. 3. 1 個人住房信息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個人信息、房地產物理數據、交易權屬登記信息、租賃信息、住房保障信息以及關聯關系數據。16. 3. 2 個人住房信息子系統的數據收集抽取應符合本標準第20章“數據結構”的要求。...[繼續閱讀]
17. 1. 1 數據共享與公共服務子系統的建立應以房地產市場信息平臺各子系統為基礎。17. 1. 2 數據共享與公共服務子系統宜采用安全、標準的數據接口方式對外提供共享服務。17. 1. 3 數據共享與公共服務子系統應具有統一的身份認證...[繼續閱讀]
17. 2. 1 身份認證管理應實現調用數據共享接口的身份驗證和審計功能。17. 2. 2 接口服務管理應實現各類接口或服務的發布、配置、授權、更新、監測等管理功能。17. 2. 3 接口服務啟停管理應實現接口或服務的啟用或停用等管理功能...[繼續閱讀]
18. 1. 1 計算機機房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 50174、《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GB/T 2887、《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GB/T 9361和《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物理安全技術要求》GB/T 21052的規定。18. 1. 2 信息系統設備中的...[繼續閱讀]
18. 2. 1 應制定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系統安全管理人員。18. 2. 2 系統應記錄和跟蹤系統狀態的變化。18. 2. 3 系統應記錄故意入侵系統和違反系統安全的行為,并保存、維護和管理審計日志,定位、監控和捕捉各種安全事件。18.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