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審批取水申請的機關提出取水申請,經審查批準,獲得取水許可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許可制度。取水許可制度是我國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蘇聯、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德國、英國。根據我國《水法》規定,取水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小,它只限于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戶,而對于使用自來水和水庫等供水工程的,在江河、湖泊中行船、養魚的,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對違反取水許可有關規定的,批準取水申請的機關有權撤銷其取水權,并收回取水許可證或其他形式的取水批準文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永續利用的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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