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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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繼續閱讀]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晚婚,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以上結婚,且雙方均為初婚。晚育,指女子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繼續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圖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己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三代以...[繼續閱讀]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繼續閱讀]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