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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醫政史略 共有 79 個詞條內容

一、醫藥教育政策

    《明史》言:“醫與天文皆世業專官,亦本周官遺意。攻其術者,要必博極古人之書,而會通其理,沈思獨詣,參以考驗,不為私智自用,乃足以名當世而為后學宗?!雹趶倪@里可以看出,盡管明代醫生地位不高,但社會民眾對醫家依然有較高的...[繼續閱讀]

中醫醫政史略

二、醫士考選政策

    明代太醫院醫士來源于各地方選送,但須經過嚴格的考試方才能留在太醫院供事?!芭f制天下醫學官舉保送京者,必經本院考中方許選除?!雹诤胫问荒?明政府規定,凡太醫院各官升遷,俱從禮部衙門考選定擬職事,咨送吏部銓注,醫士...[繼續閱讀]

中醫醫政史略

一、關于醫生的從業資格

    明代沿元制,將戶口分為民、軍、醫、儒、灶、僧、道、匠等,規定各戶必須子襲父業。一入醫戶,子孫就必須世代業醫,史稱“世醫”制度。世醫制度下,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某人一旦入醫戶,一般要世代為醫,不得隨意變更身份,根據《...[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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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凈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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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據上述法條,凡庸常醫人為人療病,或用藥...[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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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據上述法條,軍士在鎮守之處、夫匠在工役之所,與在衛下班者不...[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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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獄囚衣糧

    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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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勢群體的醫藥政策

    贍養孤老殘疾,是中國歷代政府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明代也不例外。明朝統治者非常注意對于鰥寡孤獨的關照和收養。洪武元年,明政府即開始在全國推行贍養孤老殘疾事業。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朱元璋詔以金陵為南京定為國都...[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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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隊醫藥政策

    據《明史》記載:明廷在邊關衛所及人聚處,各設醫生、醫士或醫官,俱由太醫院試遣。歲終,會察其功過而殿最之,以憑黜陟。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朱元璋下旨:凡衛所軍士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蚩匆曔t慢...[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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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獄囚醫藥政策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其所有費用于本處有司系官公糧內支給。對于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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