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用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通用要求各種醫用X射線設備X射線束的第一半值層必須符合表7.1和表7.2中所列的規定。除乳腺攝影用X射線設備外,X射線源組件中遮擋X射線束部件的等效濾過應符合以下規定: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濾過部...[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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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用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通用要求各種醫用X射線設備X射線束的第一半值層必須符合表7.1和表7.2中所列的規定。除乳腺攝影用X射線設備外,X射線源組件中遮擋X射線束部件的等效濾過應符合以下規定: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濾過部...[繼續閱讀]
一、X射線機房的設置對醫用X射線機房的防護設計必須遵守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使工作人員和受檢者的受照劑量保持在可以合理達到的低水平,同時使X射線機房外的射線照射量率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以保證公眾的安全。為了保...[繼續閱讀]
一、劑量限值《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中規定的劑量限值適用于實踐所引起的電離輻射照射,不適用于醫療照射,也不適用于無任何主要責任方負責的天然源導致的照射。標準中所規定的劑量限值與潛在照射的控制無關...[繼續閱讀]
醫用X射線診斷技術不斷發展并廣泛普及,近幾年發展更為迅速,已成為現代醫學檢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接受醫用X射線診斷的人數逐年增多,涉及面極廣,X射線診斷導致的醫療照射已經成為人工電離輻射照射的最大來源。以前輻射...[繼續閱讀]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是衛生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廣義上可以統稱為放射衛生法規。我國的放射衛生防護工作開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6年國家將同位素應用研究列入十二年...[繼續閱讀]
我國現行的放射衛生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家法律是最高層次的放射衛生管理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法律的基礎上,國務院制定...[繼續閱讀]
一、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繼續閱讀]
放射衛生法律、法規中涉及的放射衛生防護評價需要相應的防護標準作為依托。我國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是在遵循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國際原子能機構等國際組織有關出版物的基本防護原則和要求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和具體情...[繼續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我國的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指具有法律屬性,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手段強制執行的標準。藥品、食品衛生、獸藥、農藥和勞動衛生標準,產品生產、貯運...[繼續閱讀]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也就是說凡使用醫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根據裝置的數量和復雜程度,建立安全防護機構或任命專(兼)職防護...[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