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義的理解,是指與正常兒童在各方面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在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或言語等方面,既包括發展上低于正常的兒童,也包括高于正常發展的兒童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在《美國特殊...[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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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義的理解,是指與正常兒童在各方面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在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或言語等方面,既包括發展上低于正常的兒童,也包括高于正常發展的兒童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在《美國特殊...[繼續閱讀]
在身心發展或學習、生活中與普通兒童有明顯差異,因而需要給予區別于一般幫助的特殊服務的兒童。包括高于正常的超常兒童,學習困難兒童,有視覺、聽覺等各種殘疾的兒童,在某一方面某個時期在發展或學習中需短期或長期的各種...[繼續閱讀]
因個體差異而有各種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兒童。這些要求涉及心理發展、身體發展、學習、生活等各方面長期或一定時間高于或低于正常兒童的要求,不僅包括對某一發展中缺陷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對學習有影響的能力、社會因素等...[繼續閱讀]
智力發育正常但在學校中處于低下地位、學習成績落后、行為不良等不能適應學校學習的兒童。因受不到教師、同學的重視和關心,實際上失掉了基本的學習權利和學習可能。需通過學校創造條件、教師與家長合力幫助,以及兒童本人...[繼續閱讀]
一定時間內發現特殊兒童的頻度。通常指某地區一年內新發現某類特殊兒童人數與該地區兒童總人數之比。如某地區兒童總人數為1000000人,一年內新發現聾童50人,則該地區聾童發生率為50/1000000,即百萬分之五十或十萬分之五。...[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