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農民合作社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臨時性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按農民合作社生產使用農地面積5‰規??刂?視作設施農用地,由縣(市、區)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 (共 335 字) [閱讀本文] >>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1)對農民合作社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臨時性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按農民合作社生產使用農地面積5‰規??刂?視作設施農用地,由縣(市、區)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 (共 33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