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 (共 1604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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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 (共 1604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