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第五百八十六條 (由國家的財產的繼承)于沒有其他得繼承的人場合,繼承財產由國家繼承。其取得不需要經過承認,而且亦不得將其放棄。國家,超過其取得的財物的價額不負繼承債務及遺贈責任。 (共 89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