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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政策法規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一、書寫要求1.門(急)診病歷和需要    (共 2746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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