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時期為保障黑人公民權利而制定的法案。1866年3月由國會通過,但遭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否決,4月國會兩院又以三分之二多數駁回,法案正式生效。法案規定,合眾國所有合法居民不分膚色、種族和居住地,不論其曾否為奴隸,均應視為...[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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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時期為保障黑人公民權利而制定的法案。1866年3月由國會通過,但遭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否決,4月國會兩院又以三分之二多數駁回,法案正式生效。法案規定,合眾國所有合法居民不分膚色、種族和居住地,不論其曾否為奴隸,均應視為...[繼續閱讀]
有關處理西部國有土地的法案。1841年9月國會通過,是對1830年國會的土地立法的確認。規定:凡占有土地尚未超過320英畝、年齡在21歲以上的墾荒者,有優先購買160英畝公有土地的權利;每英畝售價為1.25美元,于12至33個月內付清地價;授權...[繼續閱讀]
即《埃施-卡明斯法》。有關鐵路經營管理權的法案。由參議員卡明斯(AlbertB.Cummins,1850—1926)和眾議員埃施(JohnJacobEsch,1861—1941)分別在兩院提出,故名。1920年2月由國會通過,3月1日生效。1917年12月聯邦政府曾接管全國鐵路系統,但經營管...[繼續閱讀]
新政第二階段中關于農業的法案。1938年2月16日由國會通過,用以代替《一九三三年農業調整法》。主要內容:授權農業部長制定農糧進入市場指標;成立聯邦谷物保險公司;貯存余糧,補貼差價。旨在控制農產品過剩,穩定糧價,使農場主和...[繼續閱讀]
聯邦政府對付危機的措施,新政的重要法令之一。1933年5月12日國會通過。主要內容:鼓勵農民減少耕種面積,農民的損失部分由國家給予財政補助;提高農產品價格,促進農業生產者購買力回升。至1934年,已有4000萬英畝土地休耕,國家為此...[繼續閱讀]
民權法案之一。1968年由國會通過。規定:禁止廣告、金融、商業、房屋出租中的種族、宗教和民族歧視,保護公民享受平等的教育及就業機會,并責成住宅及城市發展部調解仲裁房屋出租中的種種歧視,但實際效果不大。...[繼續閱讀]
有關農業職業教育的法案。1963年由國會通過。規定政府提供基金以促進職業教育。凡與農業有關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與教育均在鼓勵之列。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中期高級中學的農業培訓生達80余萬人。...[繼續閱讀]
為保障黑人選舉權,緩和日益尖銳的種族矛盾而制定的法案。1965年8月林登·約翰遜總統簽署生效。主要內容:保障公民選舉權,廢止將文化測驗和人頭稅作為在州和地方選舉中的限制條款;禁止1964年總統選舉時登記的選民不到選民總數...[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