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 (市、區)、市 (地、州)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 (共 216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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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 (市、區)、市 (地、州)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 (共 21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