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 (共 1664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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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 (共 1664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