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方面的優先權和專屬權的規定,也是本條例殘疾人就業保護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條確定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權利主體是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規范 (共 1438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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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方面的優先權和專屬權的規定,也是本條例殘疾人就業保護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條確定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權利主體是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規范 (共 143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