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余缺調劑為主的體系模式Ⅰ、Ⅱ考慮了目前省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與我國目前的“財稅體制、行政管理體系、電價體系、電網安全責任體系以省為主”的現狀相適應,基本維持了電力電量平衡和電力交易的現有格局,這是該體系模...[繼續閱讀]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以余缺調劑為主的體系模式Ⅰ、Ⅱ考慮了目前省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與我國目前的“財稅體制、行政管理體系、電價體系、電網安全責任體系以省為主”的現狀相適應,基本維持了電力電量平衡和電力交易的現有格局,這是該體系模...[繼續閱讀]
電力生產環節包括發電、調度、輸電、配電、電力用戶。發電環節最適合引入競爭,傳統的規模效益論點已不再適用;高速計算機的出現,使得發電和輸電之間的協調問題基本解決,只要設計出合適的交易制度取代縱向一體化壟斷模式的...[繼續閱讀]
“放開兩頭、有效監管中間(管住中間)”模式啟動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經過競爭性電力市場和多品種電力交易開展,市場各方都提高了市場意識,積累了一定的市場經驗。(2)隨著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繼續閱讀]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以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繼續閱讀]
我國電力市場包括競爭性電力市場和非競爭性電力市場。競爭性電力市場是指發電企業和用戶的上網價格和購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市場,即“放開兩頭、有效監管中間(管住中間)”的電力市場模式。非競爭性電力市場是指發電企...[繼續閱讀]
建立區域市場交易平臺,在該平臺上,國網交易中心負責跨區交易,區域交易中心負責跨省交易。建立省交易平臺,在該平臺上,省交易中心負責省內交易,并代表受委托的省內電廠參與跨省跨區交易。如果省內電網調度的電廠不會形成較...[繼續閱讀]
1.市場體系模式A(1)省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組織省內電廠首先在省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進行省內電力電量平衡),依次制訂各電廠的年、季、月、日初步發電交易計劃。對于在省交易平臺部分電量成交或交易不成功的機組,可以重新進行參與...[繼續閱讀]
模式A、B、E適合的省級市場為:與區域內其他省相比,省內產業對電價波動承受能力差,經濟相對不發達,如果該省內的電廠在區域市場交易,對該省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較大(不利于促進該省經濟的發展)。模式C、F適合的省級市場為:區域...[繼續閱讀]
為不失一般性,本節對省、區域、國家三級電力市場體系與單一區域電力市場的經濟效率進行分析。在三級電力市場中,國家電力市場的交易平臺使得區域之間進行電能的交換,實現余缺調劑,進而引導電能從低價區域流向高價區域。根...[繼續閱讀]
最優電力市場結構理論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經濟發展階段,電力市場體系中的市場架構、各類市場內部、各類市場之間的制度(運作機制、交易制度)安排到達最優、最和諧(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公平配置、市場風險最小化),包括市場主...[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