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是在整個合同活動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或者多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愿、自主地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及合同外的第三...[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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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在整個合同活動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或者多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愿、自主地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及合同外的第三...[繼續閱讀]
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行為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的合同利益時,不損害對方和社會的利益,也就是...[繼續閱讀]
訂立合同、履行合同,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尤其是不能違法,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各方當事人合同行為的基本底線。所以,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繼續閱讀]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而致使合同客觀存在。合同成立與合同訂立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合同訂立是締約各方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協議的統一體。該動態行為包括締約...[繼續閱讀]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合同存在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所有合同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從各國合同法發展的趨勢來看,為了鼓勵交...[繼續閱讀]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各自獨立又相互聯系的概念,他們各自有獨特、內在的規定性。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結果,它肯定了合同的存在。而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有效合同開始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履行的效力,它決定的是合同內...[繼續閱讀]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交易實踐中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繼續閱讀]
要約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的構成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