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法治社會歷來就存在爭論。亞里士多德是提出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遵從,而大家遵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狈ㄖ蔚氖滓疤崾且辛挤ǖ拇嬖?。英國學...[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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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法治社會歷來就存在爭論。亞里士多德是提出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遵從,而大家遵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狈ㄖ蔚氖滓疤崾且辛挤ǖ拇嬖?。英國學...[繼續閱讀]
英國法學家邊沁曾說:“一切法律的總目標一般是或應該是全面增進社會幸福,為此,首先要盡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損害那種幸福的東西,換句話說,就是排除造成損害的人?!比祟悓χ刃虻淖非蠹耐杏诜?通過法律來幫助人類形成安定...[繼續閱讀]
法律義務首先意味著“應當”,即法律義務首先是作為被人們期待(被立法者所期待,被對法律持內在觀點的人們所期待)的行為模式而存在,是“應當”的規范性行為模式。倫理學探討的核心問題也正是“應當”的問題。其次,法律義務...[繼續閱讀]
法律義務中的行為,既包括期待行為(即行為模式所要求的行為),又包括現實行為。法律義務構成要素中的行為是指期待行為,這源于法律義務的規范性。法律義務是要求義務主體應當或必須做的行為,因此行為首先是作為一種期待而存...[繼續閱讀]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律責任只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承擔,嚴格體現了“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行為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存在對法律義務的實現是必要的,是解決...[繼續閱讀]
法律良知,也被稱作內在法,即以內心“立法”的形式為人們提供何事當為、何事不當為的當然法則,是人們最基本的是非判斷標準和最基本的行為價值規則在法律中的認同。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良知的堅守,就是以一種內心法則的形...[繼續閱讀]
我國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博士在20世紀30年代主持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時,曾反復強調:“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識,斷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學問之外,再備有高尚的法律道德”。丘漢平教授也認為,真正的法律人才“須有道德...[繼續閱讀]
良知是一個社會規范、制度、組織、機構等物質性設施得以存在并良性運作的精神與心理支撐的關鍵要素,因此,一個社會的社會活動主體是否具備起碼的道德良知,能否在這一般的道德良知基礎上形成健全的法治良知并鞏固之、強化...[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