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后,以佛教信仰為依托的民間社邑活動,有增無減。唐朝政府對這類社邑的態度,基本上是支持的。武德九年(626)唐高祖在親祀太社詔中說:四方之人,咸勤殖藝,別其姓類,命為宗社,京邑庶士,臺省群官,里闬相從,共遵社法,以時供祀...[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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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后,以佛教信仰為依托的民間社邑活動,有增無減。唐朝政府對這類社邑的態度,基本上是支持的。武德九年(626)唐高祖在親祀太社詔中說:四方之人,咸勤殖藝,別其姓類,命為宗社,京邑庶士,臺省群官,里闬相從,共遵社法,以時供祀...[繼續閱讀]
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獻中,出有兩件“眾會契”,或稱之為“眾會條約”,即Инв.No.5949-31《光定寅年眾會契》和No.7879《眾會契》,經史金波先生譯釋后并作了專題研究[1],為了解認識西夏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眾會契形制和特點,作了介...[繼續閱讀]
清代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流通的加速,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常需一定數量的資金來進行周轉,于是便出現了眾人集資、輪流周轉使用資金的“會券”方式?!皶彪m由會首發起,也須志同道合者一起商議參與擬定,屬于民間社會基...[繼續閱讀]
日本學者寺田浩明說:“在歷史上,稱為‘約’的種種現象,實際上都是人們為了形成某種共有規范、或為了使彼此間的行動達到服從某種共有規范的狀態而做出的努力?!盵1]指明了“約”的性質,而對鄉規民約因何而出現則未涉及,張廣...[繼續閱讀]
寺田浩明氏在論及中國明清時期的鄉規民約時,認為存在著“鄉禁約”、“鄉約”、“抗租運動中的盟約”三種形態[1]。對此,張明新氏則以為其“第三種形態更接近幫會法”,已不屬鄉規民約范疇,而一、二兩種則“為較典型的傳統鄉...[繼續閱讀]
民間的社會基層組織,是由古代的“村社”演變而形成的,當氏族公社轉化為國家后,原有的村社就下降為私人性質的群眾團體。生活在社會底層的群眾個體,力弱勢單,為了各種生活的需求,仍然需要群體的力量來支撐和應對,于是便出現...[繼續閱讀]
合伙貿販,先秦已有,然合伙經營的合同則未見。1973年在湖北江陵鳳凰山10號西漢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約》,則是一件典型的合伙經營中轉商貿的契約文書,書寫于木牘上,木牘正面寫有“中舨共侍約”,[1]背面書有6行約文:1 □(年)三月辛...[繼續閱讀]
元朝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合伙經營的契約越來越多出現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之中,以致于在明朝的應用樣文書中,也提供出這類合同范本,如明崇禎年間刊行熊寅幾編的《尺牘雙魚》,便載有《仝本合約》,轉錄其文如下:立合約...[繼續閱讀]
“行”,是對工商業進行分類的稱謂,在隋以前未見,然到了隋朝,卻有鮮明的記載,隋人杜寶的《大業雜記》載,在洛陽,“有豐都市,周八里,通門十二,其內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市四壁有四百余店……招致商旅,珍奇山積”[1]。對于隋...[繼續閱讀]
明清以來的行會,多分為商業行會和手工業行會,行業性質的不同,使其行規內容也不相同?,F在見到較早的一件商業行規,是日本根岸信所著《中國基爾特之研究》一書中附錄所收康熙十七年(1678)《漢口米市公所之公訂幫規》,轉錄于下...[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