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施行,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資產評估工作水平。結合《暫行辦法》施行以來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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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施行,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資產評估工作水平。結合《暫行辦法》施行以來的...[繼續閱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繼續閱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繼續閱讀]
各中央企業: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切實做好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以下簡稱改制分流)過程中的資產處置工作,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繼續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局)、國資委:為了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改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國投資...[繼續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繼續閱讀]
各中央企業: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推進中央企業逐步建立“歸屬清晰、權...[繼續閱讀]
各中央企業: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為做好《辦法...[繼續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為做好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確定工作,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繼續閱讀]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反映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