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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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繼續閱讀]
劃分標準:以權利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劃分。這種分類的主要意義在于: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著一些區別。在我國,不動產物權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繼續閱讀]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內容相同的物權之間具有相互排斥性,即在同一物上不容同一性質或同一內容的兩種以上物權并存。物權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內容或類型完全相同的物權因其對物的支配完全相同或以占有為內容而相互排...[繼續閱讀]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指權利效力的強弱,即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較弱的權利得到實現。1.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1)物權優先于債權的表現。第一,物權破...[繼續閱讀]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指物權成立后,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中:一是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繼續閱讀]
1.種類法定物權的種類不允許私自創設,僅能根據法律規定設定。2.內容法定物權的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如質權要求轉移動產的占有,如果雙方當事人設定一個物權,而約定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這種約定無效。3.效力法定物...[繼續閱讀]
1.物權的客體僅為獨立的特定的物只有在作為物權的客體的物具有獨立性和特定性的情況下才能明確物權的支配范圍,使物權人能夠在其客體之上形成物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2.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一物一權原則”也叫...[繼續閱讀]
1.公示原則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即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以外部可以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繼續閱讀]
我國《物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痹摲ǖ谒臈l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边@一規定...[繼續閱讀]
物權變動,是對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從物權人的角度而言,是指物權的取得、變更或喪失。1.物權的取得物權的取得是指權利人取得物權,具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原始取得是指權利人取得物權不以他人的權利和意思...[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