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時,不能將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物業儲備金等設置為前置環節。...[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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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時,不能將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物業儲備金等設置為前置環節。...[繼續閱讀]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的證書或證明,用以表明不動產權利歸屬。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證、使用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動產登記簿是記載不動產權利狀況并備...[繼續閱讀]
《條例》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至于應當頒發哪一種,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區別在于,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繼續閱讀]
不需要。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后,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原登記機構依法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林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等都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 換。...[繼續閱讀]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庇纱丝梢?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權利人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繼續閱讀]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但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由鄉政府頒發,所以又叫“鄉產權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但在“房地一體”登記的模式下,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導致其占用的土地...[繼續閱讀]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缈h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繼續閱讀]
不動產的一般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4個步驟。申請:指申請人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現場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受理: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查驗申請主體...[繼續閱讀]
不動產登記的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首次登記: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即不動產權利的第一次登記。例如,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繼續閱讀]
依照《條例》規定,可以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集...[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