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交易合同原則上包含交易發生期間年度最大輸送能力、年度交易電能和價格等主要內容,具體條款由參與各方商定。年度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年最大輸送能力、年度交易電量、分月交易電能、典型峰谷比、送電價格、...[繼續閱讀]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長期交易合同原則上包含交易發生期間年度最大輸送能力、年度交易電能和價格等主要內容,具體條款由參與各方商定。年度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年最大輸送能力、年度交易電量、分月交易電能、典型峰谷比、送電價格、...[繼續閱讀]
跨區輸電線路的送方與輸電方、受方與輸電方產權分界點分別裝設電能量表,計量跨區電能交易的送、受電量。原則上以送電側為結算計量點,受電側為校核計量點。電能交易計量點電量的抄計原則上以國家電網公司調度部門的電能量...[繼續閱讀]
為促進跨大區互聯電網的資源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國家電網公司輸電網絡的送電能力,進一步提高跨大區電網的聯網效益,促進大區間電力交易,確保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繼續閱讀]
國家電網公司應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實現跨大區的電力交易(市場交易電量是指在國家電網公司明確的年度合同和長期合同兩者以外的月度、日、實時電力電量交易),以實現電力資源的...[繼續閱讀]
跨區電力電量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華北區域電網公司、東北區域電網公司、華東區域電網公司、華中區域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調發電企業。...[繼續閱讀]
市場成員參加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力電量交易,國家電網公司為跨區電力電量交易的經紀人。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簡稱國調中心)為跨區電力電量交易的實施和執行部門。...[繼續閱讀]
在國調中心建立跨區電力電量交易管理系統(簡稱交易管理系統),市場成員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向交易管理系統提供購售電信息。交易管理系統向所有市場成員開放,任何市場成員均可從國調中心的交易管理系統獲得所有市場成員的購售...[繼續閱讀]
市場成員應向國調中心交易管理系統提出購售電需求數據。交易數據應按照統一格式申報,包括需要購售電的價格、電力、時間等內容。市場成員可提前申報交易數據,在交易未達成前,允許修改。國調中心交易管理系統最晚于交易實...[繼續閱讀]
為便于進行交易協商和達成,各市場成員提出的購售電信息中,應劃分不同的時段,在每個時段內的購售電電力和購售電價格保持不變。交易申請的最小時間間隔為1小時。...[繼續閱讀]
國調中心交易管理系統根據直調系統的運行情況,實時發布跨大區聯絡線可用輸送容量。市場成員(除發電公司外)的調度交易中心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進行安全校核,提出本電網不同方向能夠送出或受入的最大電力,將最終結論上報國...[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