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舊中國的一種封建性民間群眾組織,多是按同行業或同鄉關系結合的。在成立初期,用以反抗壓迫、在生活上互助,如青紅幫、哥老會、三合會等。這種組織多以小生產意識和宗教迷信為其精神支柱,具有落后性,加上帶有盲目的破壞...[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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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舊中國的一種封建性民間群眾組織,多是按同行業或同鄉關系結合的。在成立初期,用以反抗壓迫、在生活上互助,如青紅幫、哥老會、三合會等。這種組織多以小生產意識和宗教迷信為其精神支柱,具有落后性,加上帶有盲目的破壞...[繼續閱讀]
監獄和勞教機關與罪犯及勞教人員原居住地地方政府就其在監管勞教期間的教育改造及期滿釋放后的社會安置、接茬幫教等問題達成的協議。一般要簽訂“幫教安置協議書”,以明確規定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有:①監獄與...[繼續閱讀]
監管機關與管教人員的家屬或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地方政府簽訂的關于幫助教育違法犯罪人員的書面合約。簽訂幫教合同的目的在于提高改造質量,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應明確規定合約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繼續閱讀]
對被幫教人員進行幫助教育的空間領域。它并非固定的場所或設施,而是根據被幫教人生活、學習、工作活動空間的變化而變化的,各種社會力量能有效開展幫教工作的抽象的地域范圍。確定幫教基地可以積極有效地吸收街道、派出所...[繼續閱讀]
社會幫教形式之一。由單位、街道、派出所、學校、家庭等幾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制定幫教措施,分工負責,共同開展幫教活動的一種形式。組成幫教小組的各成分,來自被幫教對象日常生活的身邊,存在于幫教對象活動的幾乎所有時間和...[繼續閱讀]
在共同犯罪中以各種方式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人。1976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27條第1款規定:“對他人故意實施的違法行為故意予以幫助的,是幫助犯?!?978年修訂的《蘇俄刑法典》第17條規定:“以建議、指點、借給工具、...[繼續閱讀]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①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司法工作秩序。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繼續閱讀]
幫助訴訟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訴訟當事人合謀,或者在當事人的指使下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謂的當事人不僅限于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