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擄人罪,非法劫持并拘禁他人,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從而獲取或實現某種非法目的的行為。國外刑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之一。其主要特征是:①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為人質,實施殺傷等威脅方法,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滿足...[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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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擄人罪,非法劫持并拘禁他人,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從而獲取或實現某種非法目的的行為。國外刑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之一。其主要特征是:①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為人質,實施殺傷等威脅方法,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滿足...[繼續閱讀]
指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本罪是一種特殊的包庇罪,包庇的對象僅限于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繼續閱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侵害了國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又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雍?..[繼續閱讀]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證明的方式掩蓋其罪行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對象是已經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尚未歸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和已被司法機...[繼續閱讀]
訴訟當事人雙方以外的非訴訟參與人與當事人一方達成協議,由該非訴訟參與人提供訴訟費用,并承擔一定風險,于勝訴時收取訴訟得益或取得報酬的行為。英美法系普通法中規定了本罪,我國臺灣刑法在妨害秩序罪中規定了特定的“挑...[繼續閱讀]
國家為了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全,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作為刑罰的代替或補充,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人身危險性的人適用的,旨在消除其危險狀態、預防犯罪、保衛社會安全的,具有司...[繼續閱讀]
由于分類的觀點、方法、依據以及側重點不同,各國對保安處分的分類不同。廣義的保安處分包括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限制自由的保安處分和對物的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僅包括前兩者,專指對人的處分。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指將被...[繼續閱讀]
我國新型的公眾治安保衛實體。是近幾年各單位、組織、團體及社會成員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自己采取保安防范措施,發展起來的經濟實體性質的群眾性治安組織形式。保安服務公司的特點有:①強烈的民間自發性質,基本上是單位自行...[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