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正當性之確定一、執行程序須由執行名義中作為債權人之人提起,并應針對執行名義中作為債務人之人提起。二、如執行名義為無記名證券,則執行程序須由該證券之持有人提起。三、如出現繼受權利或債務之情況,則執 (共 846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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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正當性之確定一、執行程序須由執行名義中作為債權人之人提起,并應針對執行名義中作為債務人之人提起。二、如執行名義為無記名證券,則執行程序須由該證券之持有人提起。三、如出現繼受權利或債務之情況,則執 (共 84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