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訴諸法院之保障一、透過法院實現法律所給予之保護,包括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對依規則向法院提出之請求予以審理,并具有確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請求執行司法裁判。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就所有權利均有適...[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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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訴諸法院之保障一、透過法院實現法律所給予之保護,包括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對依規則向法院提出之請求予以審理,并具有確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請求執行司法裁判。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就所有權利均有適...[繼續閱讀]
第十三條 規范管轄權之法律一、管轄權于提起訴訟時確定。二、嗣后發生之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均無須理會,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管轄權有重大變更時,法官應依職權命令將待決案件移送具管轄權之法院。第十四條 轉移之禁止...[繼續閱讀]
第二十一條 以判決或仲裁裁決為依據之執行一、以澳門法院所作之判決為依據之執行,由審判該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管轄,但本法典另有規定者除外。二、如屬由仲裁員作出之裁判,則其執行由初級法院管轄?! ∪?、執行須以附文...[繼續閱讀]
第二十六條 附隨問題一、對有關訴訟具管轄權之法院,亦具管轄權審理該訴訟中出現之附隨事項以及被告作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問題。二、對該等問題及附隨事項所作之裁判在有關訴訟以外不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但任一當事人聲...[繼續閱讀]
第三十條 無管轄權之情況如不得向澳門法院提起有關訴訟,或出現違反在內部秩序分配管轄權之規則之情況,則法院無管轄權。第三十一條 爭辯之正當性及適時性一、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如就案件之實質仍未有確定判決,當事人...[繼續閱讀]
第三十五條 概念一、管轄權之積極或消極沖突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澳門法院均認為本身具管轄權或無管轄權審理同一問題。二、就關于管轄權所作之裁判可提起上訴時,不視為出現沖突。第三十六條 解決沖突之請求一、任一方...[繼續閱讀]
第三十九條 概念及范圍一、當事人能力系指可成為當事人之資格。二、具法律人格者,亦具當事人能力。第四十條 當事人能力之延伸仍未確定擁有人之遺產,以及不具法律人格之類似獨立財產,均具當事人能力。第四十一條 分支...[繼續閱讀]
第四十三條 訴訟能力之概念及范圍一、訴訟能力系指可獨立進行訴訟之能力。二、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基礎,且以其范圍為準。第四十四條 代理或輔助之需要一、無訴訟能力之人透過其代理人或在保佐人輔助下,方得進行訴訟...[繼續閱讀]
第五十八條 正當性之概念在原告所提出出現爭議之實體關系中之主體具有正當性,但法律另外指明者除外。第五十九條 維護大眾利益之訴訟對于尤其旨在維護公共衛生、環境、生活質素、文化財產及公產,以及保障財貨及勞務消費...[繼續閱讀]
第六十八條 正當性之確定一、執行程序須由執行名義中作為債權人之人提起,并應針對執行名義中作為債務人之人提起。二、如執行名義為無記名證券,則執行程序須由該證券之持有人提起。三、如出現繼受權利或債務之情況,則執...[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