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重要的能源礦產,在發電、冶金、煉焦、工業鍋爐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能源。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礦產資源潛力評價》(2006—2013年)的相關報道,全國2km以淺煤炭資源總量5.9萬億t,其中,已探獲...[繼續閱讀]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煤炭是重要的能源礦產,在發電、冶金、煉焦、工業鍋爐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能源。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礦產資源潛力評價》(2006—2013年)的相關報道,全國2km以淺煤炭資源總量5.9萬億t,其中,已探獲...[繼續閱讀]
最早意識到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重要性的國家是美國與德國。在美國,1918年,印第安納州的礦主自主地在采空區進行林業復墾;1920年,《礦山租賃法》中明確要求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保護礦區土地和自然環境。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繼續閱讀]
在1976年,露采煤礦占美國煤炭生產的55%,其開采成本低于地下開采,加之,煤礦生產大部分屬于聯邦政府,因此,聯邦政府頒布了《露天采礦管理與復墾法》。該法案規定了礦山開采和土地復墾實施的統一標準,包括采礦許可申請的程序、復...[繼續閱讀]
加拿大西北地區早期的采礦立法源自于1872年頒布的公共土地使用法(DominionLandsAct);1910年后,采礦的法規逐漸被完善,涵蓋了采礦技術、土地恢復、環境保護和原住民土地索賠等各項內容。在加拿大西北地區,礦山土地恢復計劃制定需要...[繼續閱讀]
澳大利亞的礦山恢復實行聯邦政府與各州共管的體制,聯邦政府確定立法框架并制定各種管理制度,但各州有較大權限,根據自身的情況設立能源自然資源部、環保部、農業部等部門,自己制定執法條例。澳大利亞對礦山恢復法律的要求...[繼續閱讀]
在德國,礦山開發和恢復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確保了資源開采補償和生態環境保護有法可依。1950年4月頒布的《普魯士采礦法》是第一部礦山土地復墾的法規,隨后,出現了《廢棄地利用條例》《土地保護法》《礦山采石場堆放條例》《...[繼續閱讀]
露采煤礦對土地的破壞主要來自于地表開采剝離和采坑周邊斜坡長期侵蝕引起的土地退化。地下開采煤礦對土地的破壞主要來自于采空區塌陷造成的土地破壞、地面下沉引起的土地質量下降以及煤矸石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在...[繼續閱讀]
煤礦污染主要來自于燃燒釋放氣體造成的空氣污染,采空區、煤矸石堆等形成的酸性水和重金屬元素污染。煤系巖層在地表或近地表與空氣接觸容易被氧化,采礦活動使得煤層暴露于空氣中,從而發生動態的氧化還原反應(Strömberge...[繼續閱讀]
煤矸石在礦山土地恢復中,經常用于填充采空區、回填礦坑和塌陷坑等。煤矸石還常用于回收有用礦物、生產化工產品、生產建筑材料、改良土壤和供熱發電(朱寶忠等,2007;馮朝朝等,2010)。1.煤矸石回收礦物煤矸石中含有可燃燒的煤炭...[繼續閱讀]
煤燃燒產物包括爐渣、底灰、粉煤灰和煙道氣脫硫材料,美國煤灰協會報道,2012年美國有1.10億t煤燃燒的產物,約0.52億t資源化利用(表1-7)。煤燃燒產物可以替代天然材料,如普通水泥或結構填料,同時,在農業和緩解污染中也被利用,粉煤灰...[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