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換性使用的界定法官PierreLeval應該是最早界定“轉換性”之法律內涵的論者[1]。在其影響巨大的論文TowardaFairUseStandard中,Leval強調“對版權作品的次級使用所具有的目的和本質”在“合理使用原則”四個要素中占有關鍵地位,次級...[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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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換性使用的界定法官PierreLeval應該是最早界定“轉換性”之法律內涵的論者[1]。在其影響巨大的論文TowardaFairUseStandard中,Leval強調“對版權作品的次級使用所具有的目的和本質”在“合理使用原則”四個要素中占有關鍵地位,次級...[繼續閱讀]
無論從轉換性使用的界定,還是其具體的類型以及使用目的來看,轉換性使用都可以說是當代傳媒與文化研究學界所津津樂道的參與式文化的典范。作為一種民主式文化或文化民主的形態,參與式文化的核心要義正是原先被傳媒/版權產...[繼續閱讀]
對現有文化產品進行多元化的轉換性使用與傳播轉換性作品無疑極大地提升了文化產品消費者進行文化創造與傳播的能力,因為他們既不必承擔只有傳媒(特別是電影、電視、音樂)公司才能承擔得起的巨額生產以及發行成本,也不必具...[繼續閱讀]
盡管美國最高法院承認轉換性使用可以作為版權侵犯的合理——甚至是關鍵的——抗辯要素,盡管轉換性使用被眾多文化研究學者以及憲法第一修正案學者視為參與式文化,乃至參與式民主的組成要件,也盡管版權產業至少到目前為止...[繼續閱讀]
鑒于轉換性使用所具有的重要的言論自由價值及其在美國版權法實踐中的尷尬處境,不少學者已經倡議將“合理使用”明確界定為版權作品使用者所享有的一項寬泛的特權/自由權[1],有些學者更主張單獨為轉換性使用創設一項特權/自...[繼續閱讀]
根據個人基本權利的平等原則以及版權作品的“公共產品”和“公共論壇”特性,本文在版權所有者的私有財產權與版權作品合法獲取者的言論自由權之間劃分了一條原則性界線,并為轉換性使用作為版權作品合法獲取/使用者的一項...[繼續閱讀]
本文所提出的康德式的權利平等主義進路為版權作品合法獲取者對版權作品的轉換性使用提供了正當性論證。該進路在版權所有者對其版權作品的獲取控制與版權作品使用者對該版權作品的獲取之間設定了第一道分界線,然后又在版...[繼續閱讀]
根據美國出版商協會最新統計數據,2011年美國人中有21%閱讀過電子書[1],前10個月美國電子圖書銷售額為40800000美元,在美國圖書出版市場不景氣的環境下保持了快速的增長,成為美國書業的一個亮點[2]。另一方面,美國數字版權立法頻仍...[繼續閱讀]
長期以來美國出版業一直不停地發展和變化,到了信息時代,圖書出版發行經營環境的變化格外明顯,既面臨重大的挑戰,又迎接一個大好的機遇。美國出版業的大變化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現代電子技術對出版業產生前所未有的沖擊,影...[繼續閱讀]
1.美國版權法發展過程美國對版權的保護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據陳傳夫對于國際版權發展歷史的劃分,結合美國版權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可以把美國版權法發展史劃分為以下五個階段:1)第一階段:18世紀末期美國獨立之初的“領土時期...[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