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在甲午戰爭慘敗后,痛定思痛,立志自強,力行實政。興辦鐵路為自強實務之首,光緒二十二年(1896),直隸總督王文韶、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奏請筑盧漢鐵路,擬用商辦體制籌組盧漢鐵路招商公司,并力薦盛宣懷為督辦。三月二十六日張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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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在甲午戰爭慘敗后,痛定思痛,立志自強,力行實政。興辦鐵路為自強實務之首,光緒二十二年(1896),直隸總督王文韶、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奏請筑盧漢鐵路,擬用商辦體制籌組盧漢鐵路招商公司,并力薦盛宣懷為督辦。三月二十六日張之...[繼續閱讀]
(一)礦務鐵路總局設置過程經過關于鐵路問題的長期討論,清政府對興辦鐵路已經有新的認識,基本上確認了鐵路對于國家富強的重要作用,所以有“毅然興辦”的政策。除李鴻章等早期即主張筑路的官員外,朝中主張全力筑路自立圖強...[繼續閱讀]
1889年將“毅然興辦”定為國策之后,清代鐵路建設的體制,仍是“商辦官準”、“官督商辦”、官辦及“借款筑路”等兼施。凌鴻勛在《中華鐵路史》中記述:是以在甲午(光緒二十年即1894年)以前,中國鐵路尚在游移閉塞時代,政府亦無...[繼續閱讀]
1895年海軍衙門裁撤后,鐵路重新歸屬總理衙門管理,在“興辦實政”體制下的主要鐵路事務,“實以盛宣懷氏所主持之鐵路總公司作政策的中心”,所有盧漢、正太、滬寧、汴洛、粵漢、津浦、道清等路[1]均以舉借外債為主,官股、商股...[繼續閱讀]
1898年6月11日光緒帝下詔宣布變法,包括礦務鐵路總局在內的維新事項漸次開辦。就在維新變法剛剛展開之時,慈禧太后于9月18日“取消光緒帝獨立處理政務的權力,規定一切奏章均須呈慈禧太后方可定奪”,[1]并于次日將光緒帝軟禁于瀛...[繼續閱讀]
清廷把鐵路事務劃歸外務部考工司管轄,并于1902年(光緒二十七年)1月10日發布上諭,以軍機大臣王文韶為督辦路礦大臣,外務部尚書瞿鴻禨為會辦大臣。2月23日,為加強統籌全國鐵路事宜,又“以張翼總辦路礦事宜,仍著王文韶、瞿鴻禨督...[繼續閱讀]
中日甲午戰爭后,中國鐵路于1896—1898年形成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統轄下的礦務鐵路總局——鐵路總公司體制。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后,中國國力的薄弱及清政府的腐敗無能進一步暴露于世。鐵路總公司主導的“官股、商股、洋債并...[繼續閱讀]
(一)管理鐵路借款1896年以后的近九年中,中國總共筑路約6500公里。其中大多數線路的資金來源于外款,盧漢、正太、滬寧、汴洛、粵漢、津浦、道清各路借款合同以及蘇杭甬、浦信、廣九等路之借款草約,大部由鐵路總公司經手,鐵路總...[繼續閱讀]
清代管理全國財政經濟的中樞機關是戶部,除戶部外,工部和內務府也兼理部分經濟職能。在經濟運轉過程中,分工不明確、職責不專一、管理不規范、管理效率低。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的經濟結構逐步發生變化,“傳統的以農業經濟為中...[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