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的相關提議,由半數以上獨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納的,獨立董事有權要求上市公司將有關情況進行披露并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獨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將上述提案的具體情況報中國證監會...[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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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的相關提議,由半數以上獨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納的,獨立董事有權要求上市公司將有關情況進行披露并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獨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將上述提案的具體情況報中國證監會...[繼續閱讀]
除獨立董事出現《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獨立董事的情...[繼續閱讀]
當上市公司存在嚴重妨礙獨立董事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情形時,獨立董事可向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證券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報告:(一)被公司免職,本人認為免職理由不當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礙獨立董事依法行使職...[繼續閱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是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擔任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獨立董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組織開展專門委員會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形成委員會意見,或者根據董事會授權對專門事項提出審...[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審查對外擔保事項,應當了解被擔保對象的基本情況,如經營和財務狀況、資信情況、納稅情況等,對被擔保方償還債務的能力以及反擔保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作出審慎判斷。必要時,獨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作出判斷所需的...[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應當定期查閱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和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轉移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現象。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向中國證監會派...[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資風險、保障資金安全。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差異。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應當參與制定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關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及現金分紅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長期發展,并重點關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繼續閱讀]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時,獨立董事應關注所聘用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已經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是否正當,相關議案事前是否已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認可,是否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繼續閱讀]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時,獨立董事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收購出具并公告專業意見,并審查該項收購內容與程序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