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應當關注董事會會議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關要求:(一)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以現場召開的方式進行;(二)對需要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審議通過,但董事之間交流討論的必要性不大的議案,可以進行通訊表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繼續閱讀]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董事會會議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關要求:(一)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以現場召開的方式進行;(二)對需要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審議通過,但董事之間交流討論的必要性不大的議案,可以進行通訊表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會議相關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客觀、審慎地發表意見,并確保所發表的意見或其要點在董事會記錄中得以記載。獨立董事應當就會議審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棄權并說明理由;反對意...[繼續閱讀]
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會議議題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決議事項作出判斷時,可以提議會議對該事項暫緩表決。提議暫緩表決的獨立董事應當對提案再次提交審議所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應當督促公司制作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議程完成后,獨立董事應當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會議記錄和決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獨立董事對會議記錄或決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繼續閱讀]
獨立董事就會議審議及相關事項進行的詢問、調查、討論等均應形成書面文件,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各種來往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資料應予保存,與公司工作人員之間的工作通話可以在事后做成要點記錄。董事會會議如果采取電話或...[繼續閱讀]
在董事會會議或相關股東大會后,獨立董事應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披露義務。獨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在公開披露信息后兩日內,將載明公開信息的報紙名稱及信息刊載...[繼續閱讀]
國家相關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中小板、創業板...[繼續閱讀]
本指引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負責解釋。本指引中“及時”、“重大”等名詞,參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指引相關條款與新頒布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繼續閱讀]
續表續表續表續表續表續表...[繼續閱讀]
涉及條款: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第二條 適用范圍。解讀:1.1 《指引》編寫的目的和依據如《指引》“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編寫目的是“為指導和促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范、盡責履職,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編...[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