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歷史上存在出資瑕疵歷史上存在出資瑕疵的,應當在申報前依法采取補救措施。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出資瑕疵事項的影響及發行人或相關股東是否因出資瑕疵受到過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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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歷史上存在出資瑕疵歷史上存在出資瑕疵的,應當在申報前依法采取補救措施。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出資瑕疵事項的影響及發行人或相關股東是否因出資瑕疵受到過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繼續閱讀]
1.對賭協議①的一般規定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繼續閱讀]
1.創業板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認定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競爭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的非公平競爭,是否...[繼續閱讀]
1.發行人部分資產來自上市公司的關注點(1)發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資產的背景、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審批程序與信息披露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交易雙方公司章程以及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繼續閱讀]
1.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基本要求實際控制人是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通過對公司章...[繼續閱讀]
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于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繼續閱讀]
發行人如存在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或者間接共同設立公司的情形,交易所主要關注以下事項:(1)相關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住所、經營范圍、...[繼續閱讀]
部分首發企業存在將較多的勞務活動交由專門勞務外包公司實施的情況的,交易所主要關注以下方面:(1)勞務公司的經營合法合規性等情況,比如是否為獨立經營的實體,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業務實施及人員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繼續閱讀]
部分科創企業因前期技術研發、市場培育等方面投入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此類發行人可以依照發起人協議,履行董事會、股東會等內部決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凈資產金額折股,通過整體...[繼續閱讀]
發行人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相關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研究階段的支出,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應按規定在同時滿足會計準則列明...[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