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犯罪即沒有刑法,因此,在界定刑法的時候,不能離開犯罪。由于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在某些國家,刑法又被習慣地稱為犯罪法(criminallaw)。應當指出,無論是稱為刑(罰)法(penallaw),還是稱為犯罪法,并不影響對刑法性質的理解...[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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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犯罪即沒有刑法,因此,在界定刑法的時候,不能離開犯罪。由于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在某些國家,刑法又被習慣地稱為犯罪法(criminallaw)。應當指出,無論是稱為刑(罰)法(penallaw),還是稱為犯罪法,并不影響對刑法性質的理解...[繼續閱讀]
刑法即刑罰法,沒有刑罰則沒有刑法乃理所當然。因此,在界定刑法的時候,更不能離開刑罰。如果說,犯罪在刑法中處于一種客體——對象性存在物的地位,那么,刑罰在刑法中處于一種主體的地位。絕大多數國家都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繼續閱讀]
罪刑關系是指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關系。在我國,關于刑法的界定,一般都未涉及罪刑關系。②我認為,在刑法中,犯罪與刑罰不是相互分離而是相互聯系而存在的。例如,在刑法規范中,犯罪是一種禁止的行為模式,而刑罰是一種否定的法律...[繼續閱讀]
罪—刑結構立足于犯罪和刑罰的相關性而確立刑法結構。罪—刑結構是關于刑法結構的傳統觀點。在關于罪—刑結構的理解上,又存在一元論與二元論之分。一元論主張罪刑之間的報應關系,或者主張罪刑之間的預防關系。這是一種單...[繼續閱讀]
罪—責—刑結構將刑事責任引入刑法,使之作為一種實體性存在,介乎于犯罪與刑罰之間,被認為是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或者中介。根據這種刑法結構,罪與刑之間不直接發生對應關系,犯罪通過刑事責任這一中間環節作用于刑罰。因此...[繼續閱讀]
罪—責結構同樣將刑事責任引入刑法,不同于罪—責刑結構之處在于:它以刑事責任取代刑罰。根據這種刑法結構,刑事責任既不是犯罪與刑罰的中介,也不是與刑罰(廣義的刑罰,即包含非刑罰處理方法、免除刑罰)并列的概念,而是與犯罪...[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