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報告的原則(1) 時限性原則——及時、立即;(2) 全面性原則——準確、完整、補報;(3) 禁止性原則——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4) 逐級上報原則——情況緊急或必要時也可越級上報。2.事故報告的主體(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2)...[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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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報告的原則(1) 時限性原則——及時、立即;(2) 全面性原則——準確、完整、補報;(3) 禁止性原則——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4) 逐級上報原則——情況緊急或必要時也可越級上報。2.事故報告的主體(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2)...[繼續閱讀]
1.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1) 政府負責、分級實施的原則;(2) 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則;(3) 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4) “四不放過” 原則。2. 事故調查權(1) 特大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2) 重大事故——省級政府或其...[繼續閱讀]
1.事故原因分析(1) 事故致因理論——因果連鎖論(原因: 人)——人與機的軌跡交叉理論(原因: 人和物)——能量意外釋放理論在正常生產過程中,能量受到種種約束和限制,按照人們的意志流動、轉換和做功。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使能量失...[繼續閱讀]
1.事故批復權(1) 重大事故——省級政府;(2) 較大事故——市級政府;(3) 一般事故——縣級政府;(4) 特大事故——國務院或者授權部門。2.事故批復的時限(1) 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2)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3) 特...[繼續閱讀]
1.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 (一)(1) 違法行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的;(2) 處上年收入40%~80%的罰款;(3) 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2.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 (二)(1) 違法行為——謊報或者...[繼續閱讀]
第四條規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繼續閱讀]
監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繼續閱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繼續閱讀]
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 (市、區)、市 (地、州)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繼續閱讀]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