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依據《山區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指導手冊》”)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TG F90—2015)和《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8〕43號)為基礎,列出了隱患的判定依據...[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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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依據《山區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指導手冊》”)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TG F90—2015)和《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8〕43號)為基礎,列出了隱患的判定依據...[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繼續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豆?..[繼續閱讀]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指導性標準》(交安監發〔2018〕43號):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應包含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獎懲、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及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費用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安全...[繼續閱讀]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指導性標準》(交安監發〔2018〕43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繼續閱讀]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指導性標準》(交安監發〔2018〕43號):督促檢查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或安全檢查中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督促檢查。...[繼續閱讀]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指導性標準》(交安監發〔2018〕43號):安全會議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定期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或專業安全會議。...[繼續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繼續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見附錄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法律職責:(1)組織或者參與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