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條是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有困難或無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代償形式的規定。首先,本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應當遵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以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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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本條是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有困難或無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代償形式的規定。首先,本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應當遵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以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范圍、義務和資格認定的規定。福利企業是指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有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我國政府從解放初期開始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各...[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比例的規定。一、從事全日制工作從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從事一定勞動的就業行為。用人單位對全日制勞動者按...[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用人單位和殘疾人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基本形式的規定。該規定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殘疾人職工;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一種形式是簽訂勞動合同,另一種形...[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一是對殘疾人職工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二是對殘疾人平等就業權利保護的規定。一、殘疾人勞動安全和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和保護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產力,發展生產力,在改善...[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用人單位開展殘疾人職工崗位培訓義務的規定。崗位培訓是指為適應崗位就業活動的需要而進行的專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擴大殘疾人就業渠道和領域方面政府職責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專門針對殘疾人自身條件和特點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發展社區服務事業中,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公益性崗...[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圍的規定。同時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的制定權限作了授權性規定,授權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規定。也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權利的明確,即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有權獲得稅收減免的優惠照顧,以及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繼續閱讀]
【釋義】 本條是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方面的優先權和專屬權的規定,也是本條例殘疾人就業保護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條確定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權利主體是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規范...[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