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之記賬)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應以商業企業之期初明細資產負債表開始,且載有商業企業主依法須編制之資產負債表。第四十三條 (日記賬簿冊之記賬)一、在日記賬簿冊內應按日登記與企業業...[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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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之記賬)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應以商業企業之期初明細資產負債表開始,且載有商業企業主依法須編制之資產負債表。第四十三條 (日記賬簿冊之記賬)一、在日記賬簿冊內應按日登記與企業業...[繼續閱讀]
第五十四條 (年度賬目或營業年度賬目之編制)一、每年度終結后三個月內,商業企業主須編制年度賬目或營業年度賬目,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二、年度賬目應按法律規定編寫清楚,并顯示企業之財產、財務狀況及經營...[繼續閱讀]
第六十一條 (登記目的)商業登記之目的系將商業企業主及企業之法律狀況公開,以保障受法律保護之交易之安全。第六十二條 (須登記及公布之行為)一、與商業企業主及企業有關之行為,須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登記及公布。二、按照本...[繼續閱讀]
第六十四條 (經理之委任)一、經理系指商業企業主委任以經營企業之人,該委任得按商業習慣以任何職務名稱為之。二、委任范圍得限于經營企業之某一分支單位或企業所經營之某種業務。三、如委任多名經理,經理得各自行事,但委...[繼續閱讀]
第七十七條 (輔助人員之權力)一、企業主之輔助人員得作出獲委以從事之某種工作通常包含之一切行為,但須遵守在習慣上之限制。二、企業主之輔助人員不得請求未售出之貨物之價款,亦不得給予與習慣不符之延期付款或折扣,但獲...[繼續閱讀]
第八十一條 (推定)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債務推定為因經營企業而負之債務。第八十二條 (對因經營企業而生之債務之責任)一、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因經營企業而生之債務,須以構成企業之財產償付;如無該財產或該財產不足以償付,則以私...[繼續閱讀]
第八十五條 (作為生產商之商業企業主之客觀責任)一、作為生產商之商業企業主不論有否過錯,均須對因其投入流通之產品之瑕疵而對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二、生產商系指制成品、組件或原料之制造商,以及透過加于產品上之名...[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