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條 (同等待遇之權利)如主要情況相同,公司應給予所有股東同等待遇。第一百九十五條 (股東之權利)一、股東除具有特別規定之其他權利外,尚有權按照法律之規定及限制:a)分享盈余;b)選舉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接受...[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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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條 (同等待遇之權利)如主要情況相同,公司應給予所有股東同等待遇。第一百九十五條 (股東之權利)一、股東除具有特別規定之其他權利外,尚有權按照法律之規定及限制:a)分享盈余;b)選舉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接受...[繼續閱讀]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盈余之分享及虧損之分擔)一、股東按其出資之票面價值比例,分享公司之盈余或分擔公司之虧損;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二、剝奪股東分享盈余權利或免除股東分擔公司虧損義務之條款無效,但有關以勞務為...[繼續閱讀]
第二百零一條 (繳付出資之方式)一、以現金或非現金繳付之出資之票面價值應為澳門幣五十元之倍數。二、現金出資之繳付以交付至少相等于出資票面價值之澳門幣為之,而非現金出資之繳付則以移轉至少相等于出資票面價值之可查...[繼續閱讀]
第二百零七條 (出資之用益權及質權)一、出資之用益權及質權之設定,須遵從為該等出資之移轉而訂定之方式及限度。二、除當事人另有明示訂定外,作為設質標的之出資之固有權利仍歸出資權利人所有,但公司清算后之結余,應在計得...[繼續閱讀]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司機關)一、公司機關為:a)股東會;b)行政管理機關;c)公司秘書;d)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二、處于下列任一情況之公司,必須設有公司秘書,以及監事會或獨任監事:a)有十名或十名以上之股東;b)發行債券;c)以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閱讀]
第二百一十六條 (屬股東議決權限之事項)除法律特別賦予之議決權外,股東尚有權就下列事項議決:a)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之選舉及解任;b)有關營業年度之年度賬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c)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報告書及意見書;d)有...[繼續閱讀]
第二百三十四條 (行政管理機關)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之自然人。二、如法人被指定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應指定自然人以其本人名義擔任職務;該法人須對被指定之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三、行政管理機關最...[繼續閱讀]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司秘書)一、公司得指定一名公司秘書,即使根據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無須指定者。二、除根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款f項之規定首名公司秘書應由股東在設立時即時指定外,公司秘書由行政管理機關從其成...[繼續閱讀]
第二百三十九條 (監事會及獨任監事)一、監察公司之權限屬由三名成員組成之監事會,但章程得規定由獨任監事代替監事會。二、監事會之一名成員或獨任監事,應為核數師或核數師合伙。三、作為監察機關成員之核數師合伙應指定其...[繼續閱讀]
第二百四十五條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對公司之責任)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對因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之損害向公司負責;但能證實處事并無過錯者,不在此限。二、無參與表決或所投之票落敗,且無參與執行...[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