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日現核準之《商法典》系對規范商業活動之私法法律制度本地化及現代化之需要作出回應。隨著本法典之制定,本地區法例將發生根本上之改革。一八八八年之《商法典》生效已有一百多年,單就時間因素看,即可明了,該法典已...[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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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日現核準之《商法典》系對規范商業活動之私法法律制度本地化及現代化之需要作出回應。隨著本法典之制定,本地區法例將發生根本上之改革。一八八八年之《商法典》生效已有一百多年,單就時間因素看,即可明了,該法典已...[繼續閱讀]
第一條 (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主為:a)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b)公司。第二條 (商業企業)一、商業企業系指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尤其從事以下活動...[繼續閱讀]
第五條 (商業企業主資格)具有民事能力之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及章程所定之住所設于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法人,均得成為商業企業主,但不影響特別規定之適用。第六條 (經營商業企業之禁止)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行經營商業企業,即...[繼續閱讀]
第九條 (商業企業主之限制)下列者不得成為商業企業主:a)不以物質上之利益為目的之法人;b)法律禁止從事與經營商業企業有關之職業之人。第十條 (本地區之地位)一、本地區,即使經營商業企業,亦不能取得商業企業主資格,但經營時...[繼續閱讀]
第十一條 (商業企業主之權力)采用共有財產制之已婚商業企業主,得無須配偶同意作出下列行為:a)在其業務之正常經營范圍內,轉讓構成商業企業之財產及在該等財產上設定負擔;b)對作為企業業務之經營成果之財產,不論其性質為何,設...[繼續閱讀]
第十二條 (商業企業主之特別義務)商業企業主之特別義務為:a)采用一商業名稱;b)作出商業記賬;c)就須登記之行為作商業登記;d)提供賬目。第十三條 (小企業主)一、小企業主并無上條a項至c項所指義務,但不妨礙下款之規定之適用。二...[繼續閱讀]
第十四條 (商業名稱之強制使用)一、商業企業主在經營企業時須以商用名稱作為其稱謂,該名稱即為商業名稱;商業企業主應在與其企業有關之文件上以該商用名稱簽名。二、商業企業主得以其商業名稱在法院起訴及被起訴。第十五條...[繼續閱讀]
第二十二條 (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之組成)一、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得由下列要素組成:a)其民事姓名,視乎正確認別其身份之需要而使用全名或簡名,且得在姓名后加上外號;b)一個、若干或全體股東或社員之姓名或商業名稱;c)想像之...[繼續閱讀]
第三十三條 (商業名稱之無效)一、商業名稱之組成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二、商業名稱之無效僅得由法院作出判決宣告。三、商業名稱無效之宣告應予以登記及公布。第三十四條 (商業名稱之撤銷)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