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 (候補制度)關于商業企業之轉讓本節未有特別規定者,視乎該轉讓為有償或無償,而適用《民法典》中經必要之配合后之規范買賣合同或贈與合同之規定。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轉讓之范圍)一、商業企業之轉讓范圍,包括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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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候補制度)關于商業企業之轉讓本節未有特別規定者,視乎該轉讓為有償或無償,而適用《民法典》中經必要之配合后之規范買賣合同或贈與合同之規定。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轉讓之范圍)一、商業企業之轉讓范圍,包括構...[繼續閱讀]
第一百一十四條 (概念)商業企業之租賃,系指一方有義務將其商業企業之全部或部分供他方暫時享益而收取回報之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條 (期間)企業租賃期為五年,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條 (候補制度)《民法典》...[繼續閱讀]
第一百三十二條 (企業用益權之設定)商業企業之所有人得為第三人設定企業之用益權。第一百三十三條 (候補制度)《民法典》中關于用益權之規定,經必要配合后,適用于本章未作特別規定之情況,但不影響其他特別規定之適用。第一...[繼續閱讀]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質權)一、商業企業或其分支機構得成為質權標的。二、企業質權,不論有否將企業交付債權人,均產生效力。三、商業企業得成為一個以上質權之標的。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質權之效力)商業企業質權,即使在當...[繼續閱讀]
第一百五十三條 (法定限制)一、企業主之間之競爭,應在法律所規定之限制內以不損害本地區經濟利益之方式為之。二、禁止一切目的或效果為阻止競爭、違背競爭規則或限制競爭之協議及做法,但不影響特別規定之適用。第一百五十...[繼續閱讀]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適用之客體范圍)一、本章所指之行為如在市場上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如作出行為之情況客觀顯示出該行為能促進或確保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銷售者,則推定為以競爭為...[繼續閱讀]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之種類)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不論其所營之事業為何,均為公司。二、以經營商業企業為目的之團體,須按上款所指之任一類公司設立。第一百七十五條 (地域范圍)一、主行政管理...[繼續閱讀]
第一百七十九條 (設立之方式及必要內容)一、公司之設立應以文書為之;除因股東用以出資之財產之性質而須采用其他方式外,以私文書為之即可。二、如設立以私文書為之,除公司保留一份及另備一份作登記之用外,尚應配備相當于股...[繼續閱讀]
第一百八十六條 (繳付公司資本之證明)一、辦理登記,須向有權限之登記局局長提出按設立文件應繳之公司資本額已繳足之證明。二、如以現金出資,應以該出資已存放于信用機構任由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支配之證明,或以有關股東所作...[繼續閱讀]
第一百九十一條 (設立之非有效)一、有關法律行為之一般規則,經按下數款之規定作出配合后,適用于公司之設立。二、如公司已登記或已開始營業,宣告設立無效或撤銷設立將導致公司清算,但不影響與善意第三人所訂立之行為。三、...[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