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相對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以是否向社會公眾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為主要區別的資金募集方式。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私募投資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給出的定義,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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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相對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以是否向社會公眾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為主要區別的資金募集方式。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私募投資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給出的定義,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繼續閱讀]
(一)國外私募基金發展概況海外私募基金的形式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為主的基金,另一類是以投資產業為主的基金。其中第一類基金中盛行著一種對沖基金,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發展歷程一開始體現在對沖...[繼續閱讀]
(一)私募基金的規模狀況1996年開始,我國的私募基金達到950~1100億元,已經初具規模,而從1997年開始,私募基金每年凈增加1000多個億,直到2001止的7600~8800億元達到了頂峰,2002年后受到證券市場行情低迷的影響,私募基金的規模開始有所收...[繼續閱讀]
關注到前述問題,主管部門開始逐漸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我們清楚,私募基金的發展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把握金融運行內在機理,在控制和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靠行政手段揠苗助長。因此,2014年以來...[繼續閱讀]
中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是延續證券監管的思路還是企業管理的思路,是個糾結已久且仍在糾結的問題。以2013年中央編辦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劃歸證監會為分水嶺,之前的私募基金歸發改委管理,我們稱之為“發改委體系”,基金的企...[繼續閱讀]
在2013年之前的“發改委體系”監管時期,我國私募基金領域只有私募股權基金概念,沒有私募證券概念。于證券領域而言,只有公募、沒有私募。簡而言之,股權歸私募,證券歸公募,可以說2013年之前的“發改委體系”是一個“私募純股權...[繼續閱讀]
作為私募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所在。其下設私募基金監管部,承擔的機構職能為:擬訂監管私募投資基金...[繼續閱讀]
正如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所指出的:“新金融的誕生一定是傳統金融基因與新經濟基因的融合,并賦予信用管理和風險管理以新的內涵。因此,監管會滯后,失靈,但絕不能缺席。面對新金融,監管不能猶疑,更不能放任?!币虼?在法律...[繼續閱讀]
討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規定,就不得不討論與之相關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尚處于早期培育階段,因而針對私募基金資本運作行為以及發起人、合伙人資金募集行為進行規制的專門法律尚未制定。而在實務中,處理私募...[繼續閱讀]
《指引》第八條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相較于2015年的征求意見稿,此為新增一條,強調了私募基金公司的專業性。比如不能既從事基金...[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