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1.屬于公用性質或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供電企業應在交接前,與用戶協商,就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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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1.屬于公用性質或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供電企業應在交接前,與用戶協商,就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繼續閱讀]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1.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牌。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2.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繼續閱讀]
第一百一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繼續閱讀]
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繼續閱讀]
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繼續閱讀]
第九十五條供用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由于供電企業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用戶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用戶在停電時間...[繼續閱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繼續閱讀]
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繼續閱讀]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繼續閱讀]
第三十條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繼續閱讀]